孳息应当归谁所有(鸡蛋是谁的)
孳息的归属
那什么是孳息呢?慈息是民法上的概念,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,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。说孳息,名字太拗口,但要说实际中的现象就会明白。比如鸡下的蛋,树上结出的果实,猪下的小猪仔,这些都属于孳息,而且是天然孳息,依据自然的界的规则产生的结果。而法定孳息就属于社会规则产生的结果,比如存款在银行得到的利息,借款给别人得到的利息,这些都是法定孳息。
那孳息应当归谁属有呢?

王一把一批鸡卖给了李三,下了500个鸡蛋,鸡蛋是属于谁的呢?大家一定觉得特别简单,那结论肯定是鸡是谁的,鸡蛋就是谁的。结论没有错,确实孳息采取的是交付主义,交付之前孳息归卖方属有,交付之后归买方所有。
再看下风险,什么是风险呢,就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。对于一般的交易,动产的所有权与风险是同一的。王一把鸡卖给李三,在交付鸡之前,鸡因禽流感死亡,风险归王一所有,在交付后风险归李三所有。再如,王一按照约定将鸡赶到李家庄村的操场上作为交付地点,在李三清点完数目之后,正准备运走的时候,突然操场的墙由于地震倒塌,将鸡全部压死,李三能不能要求王五再重新送一批鸡过来,结论肯定是不行的,鸡已交付,风险就由李三承担,不但如此,李三还应将购鸡款如数交给王一。
对于动产的一般交易,所有权与风险是一致的。但对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,二者是分离的。王一将鸡卖给李三,成交价格一万元,二人约定,李三分四期付款,每期付2500,在李三完全付清前,鸡的所有权归王一所有,于是王一将鸡交付给了李三。在这种情况下,鸡如果因禽流感死亡,风险归属于李三,但所有权属于王一。

对于动产来说,除动产所在权保留买卖合同之外,所有权的变动与风险的变动是一致的;但是,只要是动产买卖合同,所有权的变动与孳息的变动是一致的。
这是动产,如果是不动产是不是也是如此呢?王一把房子卖给李三,办理了变更登记。房子还没有腾空,李三要出国学习五个月,于是约定等李三回来后交接房子。在这五个月的时间里,王一将房子租给了李四,所得的租金应当归谁?
是不是大家认为应该归属于李三,毕竟李三是房东,出租的收益应当归为房主所有。结论是错误的,这就是不动产中所有权与孳息分离主义。虽然办理了变更登记,李三是所有权人,但孳息是以交付为原则,交付前孳息归卖方所有,交付后孳息归买方所有。王一将房子出卖给李四,所有权发生了变动,但没有发生交付,孳息应当归王一所有,而不是归李三所有。
那再说下风险。拿刚才的房子来说,如果在出租期间房子失火毁损,这风险归谁呢?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,交付后由买方承担。现在房子虽然所有权归属于李三,但并未完成交付,风险将由王一承担。

对于不动产来说,所有权变动与风险负担是分离的,所有权变动与孳息归属也是分离的,并不是所在权在谁手里,风险谁手里,孳息归属于谁,这是行不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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